深圳市維曼云計算有限公司“WAYSUITE”商標注冊駁回復審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62780106號“WAYSUITE”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系申請人所獨創,與我局所引證的第12505753號“WAYSHARE”商標、第12279923號“E WAY”商標、第61857166號“WAY STUDIOS”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二、三)未構成使用在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以上商標共存不會導致消費者的混淆、誤認。申請商標經申請人長期宣傳和使用已經具備了顯著特征和一定知名度,消費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會混淆服務的來源。綜上,請求對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經復審查明:引證商標三已被我局予以駁回,我局的駁回決定已生效。
經復審認為,鑒于引證商標三已被我局駁回,以上商標不再構成申請商標獲準注冊的在先權利障礙。
申請商標的主要認讀部分與引證商標一、二的主要認讀部分在字母組成、呼叫、整體印象等方面相近,以上商標整體不易區分,已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計算機軟件設計等復審服務與以上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計算機軟件設計等服務在服務內容、服務目的、服務對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屬于同一種或類似服務。申請人向我局提交的在案理由及相關材料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經申請人的廣泛使用和宣傳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從而取得了與上述引證商標明顯區別的顯著特征。申請商標與以上引證商標并存注冊和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易使消費者對服務來源產生混淆、誤認,已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第62780106號“WAYSUITE”商標:
申請/注冊號:62780106 商標申請日期:2022-02-22 國際分類:42類 設計研究
初審公告日期:- 注冊公告日期:- 專用權期限:-申請人:深圳市維曼云計算有限公司
商品/服務項目:計算機軟件設計(4220)、計算機軟件出租(4220)、計算機軟件咨詢(4220)、軟件即服務(SaaS)(4220)、平臺即服務(PaaS)(4220)、手機軟件更新(4220)、計算機軟件更新服務(4220)、數據庫開發服務(4220)、手機軟件設計(4220)、應用軟件出租(4220)、計算機系統集成服務(4220)、計算機軟件咨詢服務(4220)、計算機軟件的設計和開發(4220)、數據庫設計和開發(4220)、軟件設計和開發(4220)、信息技術咨詢(4220)、軟件運營服務(SaaS)(4220)、云計算(4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