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妙真餐飲管理有限公司“梅記大塊頭”商標注冊駁回復審案例
申請人對我局部分駁回其第58439964號“梅記大塊頭”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為申請人所獨創,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3227420號、第50991832號、第41923108號商標(以下依次稱引證商標一至三)存在差異,未構成近似商標。引證商標已共存。申請人已對引證商標二提出無效宣告申請,懇請暫緩審理。綜上,申請人請求對申請商標在全部復審服務上予以初步審定。
申請人在復審程序中提交了商標檔案、視頻報道、加盟合同、網絡信息截圖、引證商標所有人具有惡意等的光盤掃描件作為證據。
經復審查明:引證商標二經無效宣告程序宣告無效,無效公告刊登在第1811期《商標公告》上,已不構成申請商標獲準初步審定的在先權利障礙。
經復審我局認為,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餐廳等全部復審服務與引證商標一、三核定使用的餐廳等服務屬于同一種或類似服務。申請商標“梅記大塊頭”完整包含引證商標一“梅記”,與引證商標三均含有相同的顯著識別文字“梅記”,若共存于市場,易被識別為同一企業的系列商標或具有其他經營上的聯系,從而易造成消費者對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或誤認,已分別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其它商標的注冊情況與本案不同,并非申請商標獲得初步審定的當然理由。申請人提交的在案證據尚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經過使用產生了可與引證商標一、三相區分的顯著特征及知名度。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第58439964號“梅記大塊頭”商標信息:
申請/注冊號:58439964 商標申請日期:2021-08-12 國際分類:43類 餐飲住宿
初審公告日期:- 注冊公告日期:- 專用權期限:-
申請人:上海妙真餐飲管理有限公司
商品/服務項目:餐廳(4301)、私人廚師服務(4301)、流動飲食供應(4301)、茶館(4301)、外賣餐館(4301)、旅游房屋出租(4302)、養老院(4303)、托兒所服務(4304)、寵物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