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2318036號“貝多智 BEIDUOZHI及圖”商標注冊駁回復審案例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62318036號“貝多智 BEIDUOZHI及圖”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為申請人所獨創,是申請人出于銷售策略、品牌經營理念、拓展發展領域為目的,具備突出的顯著性和強烈的可辨識度,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29599050號商標、第27414055號商標、第27974702號商標、第32958059號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至四)未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申請人在復審程序中提交了公司文化墻圖片等證據掃描件。
經復審認為,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全部復審服務與引證商標一至四核定使用的服務屬于同一種或類似服務。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至四文字構成、呼叫相近,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至四共同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消費者在隔離狀態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對服務來源產生混淆誤認,已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提交的證據不能證明申請商標可與引證商標一至四相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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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