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陽市曹操文化產業有限公司“曹操傳CAOCAOZHUAN”商標注冊案例
申請人因第24824590號“曹操傳CAOCAOZHUAN”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回決定,向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來源于申請人商號,是申請人的系列商標之一。申請商標與第14429938號“曹操傳”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不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具有獨創性,經宣傳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響力。請求對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申請人向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宣傳使用證據等。
經審理查明:至本案審理之時,引證商標為有效商標。
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認為,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在文字構成、呼叫上相近,雙方商標若共存于市場,使用在同一種或者類似服務上,易使相關公眾對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已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者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經使用具有區別于引證商標的顯著性。
依照《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第24824590號“曹操傳CAOCAOZHUAN”商標信息:申請/注冊號:24824590;申請日期:2017年06月16日;國際分類 41;申請人名稱(中文):安陽市曹操文化產業有限公司;申請人地址(中文):河南省安陽市開發區平原路南段長明苑B區1號樓附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