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EVIT”商標注冊駁回復審案例分析
申請人因第24208504號“INEVIT”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部分駁回決定,向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商標局駁回引證的第5634427號“INOVIT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未構成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引證商標已被提起撤三,請求對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申請人向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復印件:引證商標所有人天眼查信息查詢結果、引證商標的商標檔案。
經審理查明:至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審理時,引證商標為有效的在先商標。
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認為,申請商標的文字“INEVIT”與引證商標的文字“INOVIT”僅在其間相差個別字母,相關公眾施以一般注意力難以區分,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已經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運載工具座椅頭靠等復審商品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商品的功能用途等方面均相近,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因此,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與引證商標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依照《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