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因第24291989號“DERMA & MORE”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回決定,向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由申請人獨創,具有極強的顯著性,能夠與其他商標相區別。申請商標與商標局引證的第21571061號“DERMAMERE”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的整體構成、外觀及呼叫等方面區別明顯,不構成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商標英文是韓語的對應音譯,經過申請人使用已經建立唯一對應關系,不會造成消費者的誤認。申請人請求準予申請商標初步審定。
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認為,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的字母構成及呼叫等方面相近,相關公眾施以普通注意力不易明確區分,已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復審的化妝品、洗發液等商品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化妝品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生產渠道、銷售場所、消費群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若共存在上述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易導致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誤認,故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已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目前尚無證據證明申請商標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有欺騙性,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點產生誤認。
依照《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