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因第24368680號“JCStore”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部分駁回決定,向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一、申請商標與商標局駁回時引證的第13415168號“JC及圖”商標、第10241744號“JC及圖”商標、第16006324號“JG”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至三)未構成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二、申請商標經過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進而可使相關公眾將申請商標與三個引證商標相區分。三、引證商標一至三所有人與申請人所經營范圍不同,申請商標與三個引證商標共存不會導致相關公眾的混淆和誤認。綜上,申請商標應予以初步審定。
申請人向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1、引證商標一至三所有人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司記錄;2、JCSTORE網頁介紹資料;3、京東云的相關新聞報道資料;4、百度百科對申請人介紹資料;5、申請人審計報告;6、申請人納稅證明;7、申請人廣告費用發票及宣傳廣告資料。
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認為,申請商標由字母組合“JCStore”構成,申請商標中的“Store”可譯為“商店”,作為商標注冊和使用顯著性較弱,其顯著識別部分英文“JC”與引證商標一、二英文“JC”字母構成相同,與引證商標三英文“JG”字母構成相近,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至三已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技術研究、質量檢測、化妝品研究等服務與引證商標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工程繪圖、質量檢測等服務屬于同一種或類似服務,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至三在上述服務上共存于市場易導致相關公眾對服務來源產生混淆和誤認。因此,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至三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申請人提供的在案證據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在中國經過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進而可使相關公眾將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至三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相區分。引證商標一至三所有人與申請人所經營范圍不同的理由不影響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至三構成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依照《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