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disum及圖”商標注冊駁回復審案例分析
申請人因第24436908號“medisum及圖”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回決定,向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第23253404號“medigum”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在文字構成、呼叫、含義上不同,不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已在其他國家和地區獲準注冊,且經申請人使用,已在消費者心中有一定的知名度。因此,申請人請求對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申請人向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申請商標使用照片;合同、發票;申請人其他國家或地區商標注冊證等。
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認為,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蜂膠膳食補充劑等全部復審商品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人食用蜂膠等商品屬于類似商品。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在字母構成、呼叫上相近,二者已構成近似標識,同時使用在前述類似商品上易使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誤認。因此,申請商標和引證商標已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提交的證據尚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經使用取得了與引證商標不同的顯著性。
依照《商標法》第三十一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