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寶云網絡科技有限公司“頭像大師及圖”商標注冊案例分析
申請人因第24378689號“頭像大師及圖”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回決定,向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系申請人獨創,經過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和顯著性,與商標局駁回決定引證的第13455790號“上海紅菇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在文字構成、呼叫、整體外觀及含義等方面區別明顯,未構成近似商標。申請人請求準予申請商標初步審定。
申請人向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申請人商標宣傳及使用資料等。

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認為,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整體尚可區分,未構成近似商標。其申請注冊并未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的規定。
依照《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由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移交商標局辦理相關事宜。
第24378689號“頭像大師及圖”商標
申請/注冊號:24378689 商標申請日期:2017-05-27 國際分類:42類 設計研究
初審公告日期:2018-11-06 注冊公告日期:2019-02-07 專用權期限:2019-02-07至2029-02-06
申請人:上海寶云網絡科技有限公司
商品/服務項目:替他人創建和維護網站(4220)、網站設計咨詢(4220)、計算機技術咨詢(4220)、計算機軟件設計(4220)、提供互聯網搜索引擎(4220)、計算機系統設計(4220)、計算機軟件更新(4220)、計算機硬件設計和開發咨詢(4220)、把有形的數據或文件轉換成電子媒體(4220)、包裝設計(4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