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鳴科技(杭州)有限公司“征服者之刃”商標駁回復審案例
申請人因第24425090號“征服者之刃”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不服商標局的駁回決定,向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一、申請商標與商標局駁回時引證的第9388341號“征服者之歌”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未構成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二、申請商標經過使用已具有突出的顯著性,不會造成消費者混淆與誤認。綜上,申請商標應當予以初步審定。
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認為,申請商標文字“征服者之刃”與引證商標文字“征服者之歌”在讀音、文字構成等方面相近,已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組織教育或娛樂競賽;組織表演(演出);提供在線電子出版物(非下載);娛樂服務;娛樂信息;在計算機網絡上提供在線游戲;提供在線音樂(非下載);提供在線錄像(非下載)”服務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在計算機網絡上)提供在線游戲;作曲;組織教育或娛樂競賽;文字出版(廣告宣傳冊除外)”等服務在服務場所、服務對象及銷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屬于同一種或類似服務。申請商標在上述服務中與引證商標共存于市場,易導致相關公眾對服務來源產生混淆和誤認。因此,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已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提供的在案證據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在中國大陸地區經過使用已獲得顯著特征,進而可使相關公眾將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相區分。
依照《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國家商標局評審委員會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第24425090號“征服者之刃”商標:
申請/注冊號:24425090 商標申請日期:2017-06-01 國際分類:41類 教育娛樂
初審公告日期:- 注冊公告日期:- 專用權期限:-
申請人:不鳴科技(杭州)有限公司
商品/服務項目:娛樂服務(4105)、組織教育或娛樂競賽(4102)、游戲器具出租(4105)、組織表演(演出)(4102)、提供在線電子出版物(非下載)(4104)、提供在線音樂(非下載)(4105)、培訓(4101)、在計算機網絡上提供在線游戲(4105)、娛樂信息(4105)、提供在線錄像(非下載)(4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