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界定抄襲和侵犯著作權,如何維權?
《著作權法》第22條明確規定在12種情況下使用作品屬于合理使用,如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時,在作品中適當引用已發表作品;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復制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能出版發行;將中國作品從漢語翻譯成少數民族文字出版發行;將已經發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等等,都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權利,如署名權等,不得影響該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利益。超出這12條的情況,都可能構成剽竊(原來著作權法有“抄襲”說法)。著作權法中不存在“致敬”這類的說法。另外,個人多年檢驗剽竊與引用的檢測方法是,將被引用內容刪除,自己的作品是否成立,被引用作品是否構成自己作品的實質或核心部分。
如果發生了著作權被侵犯的事件,如何合理維權?
維權的時候既可以自己進行交涉談判,也可以委托律師或者中國文字著作權協會這樣的專業版權機構出面交涉,也可以直接進行法律訴訟。如果雙方發生合同上的糾紛,也可以通過仲裁機構進行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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