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游“武林大掌門”使用玩蟹公司 “大掌門”商標被判侵權
近日,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下稱海淀法院)對原告北京玩蟹科技有限公司(下稱玩蟹公司)與被告福建板栗互動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板栗公司)侵犯商標權糾紛一案作出判決,判令板栗公司賠償玩蟹公司經濟損失100萬元等。該案宣判后,板栗公司已提起上訴。
玩蟹公司向法院提起訴訟稱,其享有第12167617號“大掌門”商標的注冊商標專用權,核定服務項目為第41類在計算機網絡上提供在線游戲等,有效期自2014年7月28日至2024年7月27日。玩蟹公司發現,板栗公司的《武林大掌門》卡牌手游直接使用了玩蟹公司注冊商標“大掌門”近似的商標,侵犯了玩蟹公司的商標權。
板栗公司認為,“大掌門”商標是圖文商標,其中文字“大掌門”為通用詞匯,不具有顯著性,同時玩蟹公司實際使用的“大掌門”字體及字體背后的圖形與涉案商標不一致,屬于非規范使用涉案商標。板栗公司還提出使用“武林大掌門”作為手游名稱系對整個武俠游戲內容及特點的概況性描述,非商標性使用行為,認為“武林大掌門”這一手游名稱與玩蟹公司的涉案商標不相同也不近似。
法院審理后認為,“大掌門”商標雖然是圖文商標,但“大掌門”文字是其中顯著性最強的部分。板栗公司將“武林大掌門”作為手游名稱使用,其中“大掌門”為該名稱的重要組成部分,從文字讀音、含義上與“大掌門”商標構成近似,易使相關公眾產生混淆。板栗公司提供的證據僅反映“掌門”的含義,且將“大掌門”使用在網絡游戲名稱中,并不直接體現其本身含義,因此板栗公司的證據難以證明“大掌門”為通用名稱。因此,“武林大掌門”作為游戲名稱使用屬于能引起用戶極大注意力的商標性使用方式,并非就文字本身的描述性使用。板栗公司將“武林大掌門”作為手游名稱使用,屬于在同一種服務上使用與“大掌門”商標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行為,侵犯了玩蟹公司的商標權。最終,海淀法院作出如上判決。
根據我國商標法的相關規定,商標的使用是指將商標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用于識別商品來源的行為。可見,商標性使用的核心在于在商業中使用并用于識別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
一般情況下,在游戲名稱中突出使用,顯然具有區分游戲來源的作用,屬于商標性使用。但實踐中也存在僅屬于描述性使用的情況,比如其名稱反映的即為該詞匯本身的含義,用來描述該游戲本身的內容,而非為了明確其來源。而在該案中,被告將“武林大掌門”作為游戲名稱并非就文字本身的描述性使用,而是能使用戶通過游戲名稱的區分來識別該游戲來源的商標性使用。
第12167617號“大掌門”商標:
申請/注冊號:12167617 商標申請日期:2013-02-07 國際分類:41類 教育娛樂
初審公告日期:2014-04-27 注冊公告日期:2014-07-28 專用權期限:-
申請人:北京玩蟹科技有限公司
商品/服務項目:提供娛樂設施(4105)、電影放映機及其附件出租(4105)、錄像帶制作(4105)、娛樂信息(4105)、錄音制品出租(4105)、在計算機網絡上提供在線游戲(4105)、除廣告以外的版面設計(4104)、在線電子書籍和雜志的出版(4104)、電子桌面排版(4104)、提供在線電子出版物(非下載)(4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