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漫“熊大”被侵權 著作權人起訴獲賠
商家宣傳喜歡“傍明星”增人氣,深受小朋友們喜愛的“熊大”、“熊二”等卡通明星前不久也被“傍”了一回。近日,蕪湖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著作權侵權糾紛案件,被告安徽某百貨廣場有限公司擅自使用“熊大”形象銷售“熊出沒工具大合集”等侵權產品,侵犯了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經審理,法院要求其立即停止銷售侵犯著作權商品,并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8000元。
由方特動漫公司創(chuàng)作完成的動畫片《熊出沒》系列自2012年公映至今,動畫片中的主要角色“熊大”、“熊二”、“光頭強”等動漫形象可謂家喻戶曉。方特動漫公司作為美術作品《熊大》、《熊二》、《光頭強》的著作權人,已經取得國家版權局頒發(fā)的著作權登記證書。原告發(fā)現,被告安徽某百貨廣場有限公司未經原告方許可,擅自銷售“熊出沒工具大合集”等侵權產品,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方特動漫公司起訴對方,要求被告停止侵權并賠償相關經濟損失。
蕪湖市經開區(qū)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方特動漫公司提交的《熊大》卡通形象體現了一定藝術美感,具有獨創(chuàng)性,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所規(guī)定的美術作品。被控侵權商品上未經許可印有原告方特動漫公司的涉案“熊大”美術作品,屬侵犯原告美術作品著作權的商品,被告安徽某百貨廣場公司未經原告方許可銷售侵權商品,且未舉證證明其所銷售的被控侵權商品有合法來源,侵犯了原告方對涉案美術作品享有的發(fā)行權和獲得報酬的權利,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經開區(qū)法院在綜合考慮涉案作品類型、侵權行為性質、后果等因素,遂作出如上判決。
方特動漫公司:
華強方特(深圳)動漫有限公司(原名稱:深圳華強數字動漫有限公司) [1] 是深圳華強方特文化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2] (原:深圳華強文化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3] 旗下的一家集影視制作、動漫創(chuàng)作于一體的專業(yè)影視制作公司。
公司成立于2008年,經過十年的發(fā)展,立志做中國動漫文化產業(yè)的領導者。總部位于深圳南山區(qū),下設蕪湖、廈門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