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等訴廣州點云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5G云模式下信息網絡傳播侵權的認定標準及競爭權益司法保護邊界的判斷
裁判要旨
5G云游戲是以云計算為基礎的新型游戲方式,本身需要在云端服務器上運行,同時通過5G技術將渲染完畢后的游戲畫面或指令壓縮后通過網絡傳送給用戶,本質上為交互性的在線視頻流,當作品被置于云服務器時,通過不同終端的云游戲平臺可供用戶點擊、瀏覽、運行,符合通過信息網絡提供作品和公眾獲得作品的交互性兩個核心構成要件,屬于信息網絡傳播行為。基于傳播模式的改變,云游戲模式必然導致用戶(流量)的遷移,若該流量流失已被納入信息網絡傳播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害范疇,則無法再在《反不正當競爭法》中尋求額外保護。
典型意義
本案系全國首例涉及5G云游戲著作權及不正當競爭案件。在5G云游戲布局帶來增量市場的同時,新型傳播方式所帶來的權利保護方式和保護邊界成為司法審判亟待解決的新問題。本案以云游戲模式技術原理為切入點,首次對云游戲模式下信息網絡傳播行為的認定標準以及著作權保護與反不正當競爭保護邊界等作了有益探索和創新,對今后類案處理具有積極參考意義。在數字經濟競爭秩序治理中,法院應當秉承謙抑的司法態度,在尊重并保障游戲權利人合法權益的前提下,以促進創新競爭和有利于消費者的長遠利益為指引,結合市場自由、市場激勵創新等多元價值目標進行綜合考慮,平衡好競爭自由和競爭秩序的兼容性,合理確定新經濟新業態主體法律責任。
本案在2020年省、市兩級人民法院工作報告中被列為典型案例,還榮獲“2020年中國泛娛樂十大最具研究價值案例”。
案情介紹
原告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騰訊計算機公司)是涉案五款游戲《英雄聯盟》《穿越火線》《地下城與勇士》《逆戰》《QQ飛車》的合法運營方和維權方,原告騰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騰訊科技公司)是《逆戰》《QQ飛車》的共同權利人,被告廣州點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點云公司)未經授權將上述游戲置于其云服務器中,供公眾在網頁版、移動端以及PC端使用云游戲平臺獲得涉案游戲,涉案游戲提示畫質選擇,還在線銷售“秒進卡”“加時卡”來提供云游戲排隊加速、加時的有償服務,提供“上號助手”的無償服務,該服務系需要經過用戶授權、勾選同意隱私協議方可使用,可保存包括涉案游戲在內的第三方游戲賬號密碼,用戶下次登錄游戲可直接使用上號助手一鍵登錄,另還限制游戲外部鏈接跳轉功能。各方當事人一致確認點云公司為其云游戲各平臺用戶提供的服務不影響涉案游戲在騰訊平臺服務器上的原始狀態,經比對侵權平臺上的涉案游戲分別與騰訊計算機公司、騰訊科技公司主張的同名游戲構成相同。
騰訊計算機公司、騰訊科技公司認為點云公司的涉案行為構成侵害涉案游戲作品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及不正當競爭,遂以兩案訴至本院,請求判令點云公司停止侵權并賠償包括維權合理支出的經濟損失共960萬元。
裁判內容
本院經審理認為:涉案五款游戲應當作為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獲得保護,《英雄聯盟》《地下城與勇士》《穿越火線》三款游戲的著作權人(美國、韓國等公司)僅授權騰訊計算機公司獨占享有游戲的相關知識產權權益,騰訊科技公司僅對由其自行開發的《逆戰》《QQ飛車》游戲享有訴訟主體資格。信息網絡傳播權調整的是發生在互聯網環境下的交互式傳播行為,核心構成要件在于通過信息網絡提供作品和公眾獲得作品的交互性。云端服務器類似于涉案作品存在的載體,未改變系存在于互聯網環境中的這一事實。點云公司作為服務提供方將涉案游戲“上傳”至或放置在其云服務器中,通過上傳行為和開放行為在不同終端的云游戲平臺提供作品。結合云游戲便捷體驗的特點,用戶不需要在本地計算機或移動設備上安裝涉案游戲,只需要通過點云公司提供的涉案平臺渠道就可以直接操作涉案游戲,游戲軟件在云端服務器根據用戶指令調用資源庫里的素材然后向用戶客戶端返回的一系列聲音、視頻影像,雖然涉案云游戲不需要下載安裝,但云游戲軟件的在線運行亦是用戶獲得的方式。可見,在點云公司運營的涉案各平臺中,相關公眾可根據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通過信息網絡獲得涉案作品,其行為應受到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規制。針對復制流量、引流宣傳行為,整體的用戶數量和流量體現在涉案游戲中,不會因“云”模式的轉變造成用戶數量和流量的此消彼長;對于“秒進卡”“加時卡”有償增值服務及限制涉案游戲畫質,“云+”、“互聯網+”與“平臺+”模式均是網絡產業新興的商業模式,本身具有中立性,不具有專屬性,并非被訴行為不正當性的事由體現,上述行為能夠為著作權項下權利的損害后果所涵蓋;對于“上號助手”的無償服務,是否在云游戲平臺使用“上號助手”服務可供用戶自行選擇,不損害其知情權及限制用戶應有權益,用戶數據本身所產生的利益并不當然屬于騰訊計算機公司、騰訊科技公司的合法權益。除上述三項不構成不正當競爭的被訴行為外,對于點云公司限制游戲功能及信息鏈接的行為,其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直接采用技術手段對騰訊計算機公司、騰訊科技公司提供的產品和服務進行干預和限制,顯然會對騰訊平臺普遍使用的游戲運營模式和盈利方式造成干擾和影響,直接導致騰訊計算機公司、騰訊科技公司對相關游戲的合法利益受損,相關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綜上,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判決:點云公司停止侵權,賠償騰訊計算機公司因《英雄聯盟》《穿越火線》《地下城與勇士》游戲所致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分別為62萬元、53萬元、53萬元,賠償騰訊計算機公司、騰訊科技公司因《逆戰》《QQ飛車》游戲所致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各45萬元,上述五款游戲合計因侵權被判賠258萬元,并駁回騰訊計算機公司、騰訊科技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點云公司不服,向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23日作出民事調解書。
專家點評
點評專家:王遷,華東政法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全國杰出青年法學家,中國版權卓越成就者
本案進一步明確了將受著作權保護的作品,通過云計算和云服務的方式向公眾提供,構成我國《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信息網絡傳播行為,需要獲得著作權人的授權;同時,本案判決還正確地指出了著作權保護和反不正當競爭保護之間的界線。第五代移動通訊技術(5G)等新型網絡技術的應用和普及,給云計算和網絡游戲的結合帶來了巨大機遇,在改變玩家游戲體驗的同時,也將顛覆游戲開發商和游戲主機廠商的既定商業模式,全新的網絡游戲業態呼之欲出。本案判決對于進一步維護5G云計算業態下的著作權作品傳播秩序具有重大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