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過版權使用費,為何還被判賠?
“我們已經向中國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下稱音集協)交過版權使用費,為何還被判賠?”近期,多家卡拉OK經營者向最高人民法院反映,稱他們已向音集協繳納了音樂作品的版權使用費,卻遭遇到多家聲稱擁有作品版權的代理公司起訴,并被法院判賠較高的賠償額,給他們帶來很大的困擾,并稱這樣的訴訟和判決對行業打擊是致命的。
記者從音集協了解到,上述訴訟案件大致相同,即原告多是未加入音集協的版權代理公司,通過授權或轉讓的方式從原始權利人處取得涉案音樂電視作品的相關著作權。被告是已與音集協簽訂了著作權使用授權合同的KTV場所。對于此類案件,不同法院的判決結果不盡相同,大部分法院判決場所賠償每首1000元左右的金額。
這種訴訟案件從2012年零星出現,現在數量越來越多,已遍布全國主要省份。為何會出現這種情況?音集協副總干事馬繼超向記者介紹,這些提起訴訟的主體多是版權代理公司,獲取權利的目的不是為了自己使用或授權他人使用,而是為了通過訴訟進行營利,即商業訴訟。這種訴訟密集爆發,不僅給卡拉OK行業帶來很大的困惑,更不利于作品的傳播,他認為應該鼓勵和促進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的發展和完善,建立合理的授權機制,解決卡拉OK行業的版權問題。記者在采訪中了解到,我國著作權法第三次修改在草案送審稿中有關于著作權延伸管理的規定,但現行法律法規中并沒有相關規定。一些原告公司在接受采訪時認為,其起訴正當合法。那么,卡拉OK行業如何規范作品授權問題?是否應引入著作權延伸性集體性管理制度?
據介紹,廣州市展駿企業管理有限公司(下稱展駿公司)是一家卡拉OK經營者,與音集協簽訂了2017年、2018年度的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繳納了兩年版權費共計6.6萬元,音集協授權展駿公司使用音集協管理的10萬余首歌曲。今年7月,展駿公司幾乎同時被深圳市聲影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深圳聲影)、重慶索隆公司等訴至法院。在深圳聲影訴展駿公司案中,法院一審判決展駿公司需賠償原告共計11.6萬元,重慶索隆公司起訴的案件目前還未判決。“如果法院判決都按這一標準,商業訴訟將越來越多,卡拉OK行業難以為繼。”展駿公司有關負責人表示。
展駿公司的遭遇并非孤例。馬繼超介紹,截至2018年,全國范圍內這種訴訟情況愈演愈烈,這些版權代理公司通過層層承包的方式在全國范圍內提起了大量的商業訴訟。這主要體現在案件數量激增、案情復雜、訴訟周期長、司法裁判不一等。2017年非會員訴訟案件數量急劇增長,據統計,當年報予音集協處理的案件共計316起,是2016年的兩倍之多;2018年訴訟數量進一步增加,據統計,2015年至2018年8月,僅涉及已獲集體管理組織許可的場所案件數量達843起。
對于這些訴訟,司法裁判不一。馬繼超介紹,由于各級法院對這種訴訟的認知程度不一,導致裁判結果不同,除了認定商業訴訟主體實施非法集體管理、已獲集體管理許可場所免除賠償責任、已授權集體管理組織發放許可的會員不得重復維權等個別判決外,大部分法院都裁判場所應承擔侵權賠償責任,但判賠額高低差距懸殊,一些法院的高額賠償判決會導致大量商業訴訟在該區域爆發。
記者就此采訪了深圳聲影等幾家公司,但截至記者發稿時,對方未就此作出回應。“版權保護的是創作和傳播,對于僅僅是靠購買版權而進行維權的權利人,對其的保護要有一定的限度。因為其不能體現出傳播這一版權保護的原則、意義、目的。”針對此類糾紛,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研究中心研究員林子英告訴本報記者,對于已經與音集協簽訂著作權使用授權合同的KTV場所,應當看到其主觀上具有保護知識產權的意識,因此,其不具有主觀過錯。她介紹,事實上,在目前的司法體系里,對此類情形是有判例不讓KTV場所承擔賠償責任,僅為承擔一定的合理費用。
北京天馳君泰律師事務所律師郭春飛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分析,大多數法院的司法實踐對這種商業訴訟并未區別使用者是否已向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交費這一情節,在判斷賠償金額上與未交費的侵權場所一視同仁,實際上鼓勵了權利人自己維權,并將維權變為一種盈利模式,即商業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