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浙江省知識產權局《關于進一步推進專利權質押融資和專利保險工作的通知》(浙知發管〔2017〕20號)、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建設知識產權強市的實施意見》(杭政辦函〔2015〕166號)和杭州市知識產權局印發的《杭州市專利保險試點工作實施意見》等文件精神,加快推進我市知識產權運營服務體系建設,保障專利保險試點工作順利推進,提高我市知識產權維權的意識和能力,促進專利轉化實施,提高核心競爭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專利保險指專利執行保險。專利執行保險的保障范圍為被保險人為投保專利維權而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調查費用和法律費用,保險公司按照合同約定向被保險人進行賠償。投保的專利必須是截至投保日已經獲得國家知識產權局授權、沒有發生糾紛的有效發明專利或實用新型專利。
第三條 專利執行保險按 2000 元/件收取保費,每件專利賠償限額為4萬元(其中調查費用和法律費用各限額2萬元)。
第四條 專利保險補貼資金來源杭州市知識產權運營服務體系建設專項資金。
第五條 專利保險補貼資金補貼對象:
(一)申請單位須是注冊地在本市、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
(二)補貼專利須是涉及企事業核心技術或對產業發展具有重要支撐作用的有效發明專利或實用新型專利。
第六條 專利保險實行一年一投、按年度補貼,每個單位補貼的專利總計不超過10件。保費補貼標準:
(一)杭州市專利試點、示范企業,投保的前3件專利給予全額補貼,第4件及以上專利給予50%的補貼。
(二)非杭州市專利試點、示范企業,投保的第1件專利給予全額補貼,第2件及以上專利給予50%的補貼。
(三)獲得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權質押登記通知書的投保專利給予全額補貼,每份通知書限補貼1件。
(四)獲得中國專利獎、浙江省專利獎的投保專利,給予全額補貼。
(五)每個單位全額補貼的專利最多不超過5件。
第七條 專利保險費用由保險公司先行墊付,補貼經費每年一次性撥付給保險公司。
第八條 保險公司于每年10月底前向杭州市市場監管局(知識產權局)報送下列材料:
(一)杭州市專利保險年度報告。
(二)杭州市專利保險年度匯總表(上年度10月1日至當年度9月30日)。
(三)專利執行保險保單復印件。
對符合第五條、第六條所規定的專利保險資助條件的專利,經審核后直接給予補助。
第九條 保險公司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如有弄虛作假,一經查實,三年內不再受理其補貼申請,并記入誠信檔案。
第十條 本辦法由杭州市市場監管局(市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9年12月6日起實施,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