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途安商標被駁 大眾汽車狀告商評委一審敗訴
德國大眾汽車股份公司因注冊“途安”商標被商標評審委員會駁回,遂將商評委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決撤銷商評委的復審決定并依法核準申請商標在第12類陸、空、水或鐵路用機動運載器、汽車、小轎車、越野車、野營車、汽車本身、陸地車輛發動機、車輛內裝飾品商品上提出的注冊申請。今天上午,記者從北京市第一中院獲悉,法院一審駁回了大眾汽車公司的訴訟請求。
大眾汽車所申請注冊的“途安”商標未獲批準是由于和紹興第二汽車配件廠在類似商品上已注冊的“安途”商標近似。“安途”商標早在1997年就已核準注冊,指定使用商品是汽車配件。商評委認為,申請商標由漢字“途安”構成,第276188號“安途AN-TU及圖”商標(以下簡稱引證商標)由漢字“安途”、拼音“AN-TU”及圖形構成。雖然現代漢語的認讀習慣一般是從左至右,但由于沿襲舊時傳統或藝術處理的需要,不能完全排除從右至左認讀漢字及其拼音的可能,因此,“途安”與“安途”在含義上無明顯區別,呼叫上亦可能一致,已構成近似商標。且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汽車等商品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汽車配件商品屬于整體與部分的關系,功能、用途及銷售渠道均有交叉之處,已構成類似商品。兩商標并存于市場,容易導致相關公眾混淆誤認,已構成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大眾汽車訴稱,申請商標的產品于2003年上市以后,在世界上獲得廣泛聲譽,獲得多項榮譽,申請商標獲得廣泛的知名度,消費者對其品牌施以較大注意力,一般消費者不會將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混淆。
法院認為,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汽車等商品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汽車配件商品屬于整體與部分的關系,功能、用途及銷售渠道均有交叉之處,已構成類似商品。申請商標由漢字“途安”構成,引證商標由漢字“安途”、拼音“AN-TU”及圖形構成。雖然現代漢語的認讀習慣一般是從左至右,但由于沿襲舊時傳統,不能完全排除從右至左認讀漢字的可能,“途安”與“安途”在含義上無明顯區別,呼叫上亦可能一致,被告認定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法院應予支持。原告所提申請商標在上市以后獲得廣泛聲譽和多項榮譽以及廣泛的知名度的理由,未在復審程序中提出,亦未提交相關證據,故不屬于本案的審理范圍。原告請求撤銷復審決定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