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為技術有限公司與深圳市尚派科技有限公司、劉某亮侵害商標權糾紛案
【入選理由】
華為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為公司)是全球領先的信息與通信技術解決方案供應商,“華為”“
”注冊商標是其經過多年自主創新和誠信經營打造的無形資產,凝聚著華為公司的商業信譽與市場價值。本案判決支持華為公司的懲罰性賠償訴請,有效保護民族品牌,顯著提高侵權成本,有力打擊了侵權惡意明顯且侵權情節嚴重的假冒商標、攀附商譽行為,服務保障品牌強國戰略的實施。
【裁判要旨】
以侵權獲利作為懲罰性賠償基數的,可以采用“侵權產品銷售總額×侵權產品利潤率×權利商標對侵權獲利的貢獻率”的公式進行計算。在確定銷售總額時,被告因刷單產生的虛增交易額明顯違背誠實信用原則和合法經營理念,一般不予扣除;在確定侵權產品利潤率時,在被告未提交反證證明原告主張的第三方利潤率與其利潤率存在明顯差異的情況下,法院可參照第三方同類產品近三年的平均毛利率進行計算;在確定權利商標的貢獻率時,應結合權利商標知名度與被告自有品牌知名度之間的“位差”合理確定,盡可能反映權利商標的市場價值。
【案例索引】
一審: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浙01民初886號
【案情介紹】
華為公司作為一家生產、銷售通信設備的民營科技公司,在國內乃至世界范圍均有廣泛的影響力,其注冊商標“華為”“
”家喻戶曉,各類產品也有著很高的知名度和美譽度。深圳市尚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尚派公司)成立于2009年,主營業務是線上數碼產品銷售。為提升店鋪銷量,尚派公司攀附華為公司商譽,在其網店銷售的手機云臺商品名稱中添加“華為”字樣,在產品展示圖中使用“華為”“
”標識。此外,該網店還向消費者展示虛假的華為網絡渠道銷售授權書,進一步使消費者產生混淆誤認。華為公司認為尚派公司上述行為侵害其商標權,請求法院判令尚派公司停止侵權,并以該公司侵權獲利為基數適用2倍懲罰性賠償,賠償華為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維權費用500萬元,尚派公司唯一股東劉某亮對上述損害賠償承擔連帶責任。
【裁判內容】
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訴侵權標識用于手機穩定器云臺,與涉案第16844938號“華為”商標核準使用的照相器材架、照相機用三腳架屬于同類商品,與涉案第14203957號“
”商標核準使用的智能手機、攝像頭、耳機、手機用保護套等商品構成類似商品。經比對,尚派公司使用的被訴“華為”標識與華為公司的“華為”注冊商標完全一致,為相同商標。“
”與華為公司的“
”相比,兩者細節雖有差異,但主要部分八瓣花圖案與HUAWEI文字相同,易使相關公眾對尚派公司的商品來源產生混淆誤認,構成近似商標。
尚派公司在網店銷售云臺商品過程中使用被訴“華為”“
”標識,構成對華為公司“華為”“
”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害,應當承擔停止侵害、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本案中,尚派公司在主觀上具有侵權故意,且侵權情節嚴重,故應當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對于懲罰性賠償的基數,根據在案證據,侵權商品的銷售金額為9173730.64元;侵權商品的利潤率雖無法確定,但華為公司提供的第三方同類產品近三年的平均毛利率具有參考價值,據此可認定侵權商品的利潤率為28.20%;此外,鑒于尚派公司在被訴侵權商品網頁還同時使用了其自有品牌“平安星”以及自身企業名稱,因此酌情確定華為公司商標對尚派公司獲利的貢獻率為80%。綜上,可確定侵權獲利為2069593.63元。對于懲罰性賠償的倍數,綜合考慮尚派公司主觀過錯程度和客觀侵權情節確定為2倍。尚派公司最終應當承擔的賠償數額為基數加上2倍懲罰性賠償款之和即6208780.90元。由于該數額已經超出華為公司在本案中的訴訟主張,故該院對華為公司請求賠償500萬元的訴訟請求予以全額支持。劉某亮作為尚派公司唯一股東,無法證明其與尚派公司之間財務獨立,應對上述賠償承擔連帶責任。該院遂于2022年5月16日判決:尚派公司停止侵害,并賠償損失500萬元,劉某亮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責任。
一審判決后,雙方均未提起上訴,該判決已生效,并履行完畢。